随着科技的发展,手机支付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无论是购物还是转账,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有些不法之徒从中看到“商机”,更有甚者铤而走险,触犯法律。近日,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扫码未支付、故意“逃单”案件,经审查起诉后由大通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,最终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因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案情回顾: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,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宁市周边区县的生活超市内向店主谎称“购买香烟”“扫码兑换现金零钱”佯装扫码支付,将手机在店员眼前一晃,嘴里说着“已付了”,取得商品钱款后立即逃离现场。被告人张某某还以相同手段向出租车司机等人寻求帮助兑换现金,致使出租车司机遭受损失。本案中有的被害人发现钱款未到账时立刻追寻被告人身影,但被告人早已乘车逃离;有的被害人以为是网络迟滞因素所致,之后才发现钱款终未到账,意识到被骗后追寻被告人下落时被告人已逃之夭夭。
检察官提醒:张某某的行为并非个例,在日常生活中,随着各种网络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,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手段应运而生。提醒商家要擦亮眼睛,切实增强安全意识,在销售商品时,一定要在确认收到顾客扫码支付的价款后,方能将商品交付顾客。在完成交易前,将管理的财物置于自己可控范围之内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建议商家开启收款提示音,听到语音到账提醒后,再将商品交付顾客,不可轻信顾客的付款截图,避免踏入“扫码兑换现金”的圈套。在遇到此类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,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导致人民群众的损失继续扩大。(马莉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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